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的用地规划确认工作,对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出具规划文件或用地规划许可★★,明确用地红线。
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,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,烟花爆竹经营方式包括批发经营与零售经营两种,批发企业应依法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仓库,并向省外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质量好★★★、污染低的烟花爆竹产品★★★,由生产企业点对点运输至批发仓库;批发企业向具备零售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销售烟花爆竹,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辆统一配送至各零售店(点),不得违规通过互联网销售烟花爆竹★★★。
烟花爆竹储存、经营、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。
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各乡(镇、办)政府(筹备组)主要负责人是所在辖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县、乡(镇★、办)分别制定应急预案,统筹应急处置。县政府负责辖区批发仓库经营主体、储存规模★★、用地规划等条件确认,督促批发仓库安全设施的恢复★★,并安排县级干部进行包保。
2.自然资源部门、乡(镇、办)应对原有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用地情况进行核查,对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出具规划文件,附宗地图,注明用地红线.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原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的市场主体进行核查,符合要求的颁发营业执照★。
1.允许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种类: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(GB10631—2013)中个人燃放的C级、D级烟花爆竹。
3.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集中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★★,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向上述对象一次性大量销售烟花爆竹★;
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,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、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督,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★★★,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工作★★。对应急管理★、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★、经营烟花爆竹案件,及时受理,迅速侦办★★★。对阻碍应急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,依法从严查处★★★,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。
批发经营市场主体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后★★★,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安全★★★、环保、消防、运输★、雷电防护装置审查或许可,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。零售经营的准入条件由县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。
3.运输配送车辆。需具备运输资质,驾驶员★、押运员等应取得相关资质★,持证上岗★★。
2.零售场所★★★。依据《烟花爆竹零售店(点)安全技术规范》(AQ4128—2019),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必须符合要求,并严格执行零售店(点)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的相关要求;零售店(点)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★★★;与学校★★★、幼儿园、医院、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★、油库、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★★★、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;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,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;相邻零售店(点)之间要保持50米以上安全距离,严禁集中连片经营★★★;禁止设置“下店上宅”“前店后宅”等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(点)。
(三)持续开展“打非★”。各乡(镇、办)要压实属地责任,公安★、应急、市场监管、交通运输、生态环境★★、自然资源、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履行部门监管职责★★★,对非法生产★★、运输、储存★★、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★★★,要加强追踪溯源,深挖利益链条★★★,坚决予以铲除★,持续保持烟花爆竹“打非”高压态势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情况请示报告制度,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,积极推动各项问题妥善有效解决★★★。
1.不得向行人、车辆、建筑物、构筑物、人群密集场所、易燃易爆场所投掷燃放;
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及时查处流动兜售★、非法占道和露天经营烟花爆竹行为,负责劝阻、制止在日常巡查、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燃放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,做好恢复市容市貌工作★★。
县烟花爆竹燃放“禁改限”工作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★,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,协调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部署全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,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,督促各乡(镇★★★、办)和县直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,指导★★★、协调开展烟花爆竹管理宣传工作★,督促有关单位依法查处非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运输★★★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★★★,落实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烟花爆竹燃放“禁改限★”工作,按照“党政同责★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”的原则★★,强化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★★,通过宣传发动,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,践行绿色生活★★★,树立文明新风,减少环境污染,持续营造我县文明健康、安全环保、欢乐祥和的社会环境。
信访部门负责涉及烟花爆竹信访事件应对处理工作,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协调会议召集人报告。
1.批发经营方面★★。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批发企业布点规划要求★★★,经营主体仍以2020年执行全省烟花爆竹★★“清零政策”时注销《烟花爆竹经营(批发)许可证》的企业为基础★,其中清丰县共2家★。经依法审查符合经营安全条件的,重新颁发相应证照;对原经营主体变更或不再具备经营安全条件的企业★★★,不予颁发相应证照,不得开展相应经营活动,相应经营布点予以核销。
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、押运员的资质办理和安全管理,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、押运员相关资质的违规行为,负责查处违规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★★★,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★★。
2.零售经营方面。在县委、县政府领导下,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“保障安全★、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★★、总量控制★★★”的原则以及限定时间要求★,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和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,严格审查零售店(点)安全条件。
(一)强化组织领导。县委、县政府实行烟花爆竹燃放“禁改限”协调会议制度,县委常委、常务副县长任召集人,县政府副县长、公安局局长任副召集人★,政法、宣传、网信★★★、应急、公安、市场监管、交通运输、生态环境、自然资源、信访★★、气象、城市管理★★、消防救援★、通信管理等部门负责任成员,各成员单位紧密配合、形成合力,有序推进“禁改限”工作。各乡(镇、办)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和属地“网格化”监管责任★★,切实形成上下联动、部门协同、齐抓共管良好局面★★。(二)积极宣传引导。县政府在农历腊月初向全县人民发布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“禁改限★★”通告,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通告内容,通过“线上+线下★”多渠道、多形式、多场景进行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的宣传★★★,引导广大居民在规定时间★、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,做到家喻户晓、人人皆知,倡导广大居民践行绿色生活,文明过节。
3.省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(明月湖公园、清丰县职业技术学校)周边2公里以内的区域★★,主要包括:大屯乡贾枣格村、高枣格村★、东赵楼村,韩村镇孟村★★★、吕家楼村,城关镇八角寨村、程园村,城西办黄骆楼村、双楼村★、姜骆楼村★、旧城村,固城镇瓷砖城★★★、和潘省村★。
《清丰县烟花爆竹燃放★★“禁改限★★★”工作方案》已经县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线日
1.批发仓库。必须符合《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》(GB50161—2022)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,烟花爆竹仓库与居民区★★、学校等重点保护单位的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要求;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、库房布局★★、建筑结构、疏散通道、消防、防爆、防雷、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相关要求;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《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》规定的监控设施;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★★、操作规程★★★;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、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★★,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★★、设备;建立产品流向登记系统;主要负责人★、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、仓库保管员★★★、守护员★★、装卸工要具备从业资格★★,持证上岗;具备自有专用运输配送车辆;经过安全评价。
(四)强化应急处置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,制定应急预案,加强应急准备,提前预置力量★,切实防止出现火灾、爆炸、踩踏等影响公共安全的案事件。公安、应急、消防救援、网信要加强值班备勤,在重点区域、重点时段靠前驻防,确保发生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处置★,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2.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驻地★;文物保护单位;车站、桥梁等交通枢纽区域;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经营★★★、储存单位★★★;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学校★★、幼儿园、医院★★★、敬老院、疗养院;景区★★★、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;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;居民小区★★★、高层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;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。
气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仓库防雷安全监管工作,依法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;对企业防雷装置检测结果进行检查★★★。
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者营业执照,依法查处无照经营★、假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★★,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★★,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产品★。
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站(点)经营许可证的颁发★、管理,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,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生产、经营★、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★★,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构成犯罪的,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;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运输★★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工作;负责应急处置协调工作。
政法委负责牵头防范化解烟花爆竹“禁改限”工作中产生的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风险。
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,对随意燃放烟花爆竹,故意制造环境噪音污染,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单位和个人,协助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并处罚★,根据天气条件,提出发布重污染天气管控相关工作建议。
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,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坚持人民有所呼、改革有所应★★★,根据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有关法规要求,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,决定烟花爆竹燃放实施★★★“禁改限”,制定本工作方案。
1.原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经营主体应向县政府提出申请,县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原仓库进行初步核查确认,确定仓库经营主体未变更,仓库规模未发生变化,出具重新启动该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的项目批准文件★★。
2.禁止销售★、燃放烟花爆竹种类★★: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(GB10631—2013)中的A级、B级烟花爆竹产品★;拉炮★★★、摔炮★★★、砸炮等危险性大★★、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;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,如旋转类、双响炮等。
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移动★★★、联通★、电信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在通告发布当日、除夕★★、正月初一★★★、正月十五等重要时段向用户发送宣传安全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知识,并结合实际情况★★★,在其他限放期间发送短信提醒。
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★;负责在重点时间、重点区域做好值班备勤工作★★,负责应急救援;指导重点消防单位消防管理。
各乡(镇、办)要扛牢主体责任,引导社区居民依规、正确、安全、文明燃放烟花爆竹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单位和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文物保护单位、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敬老院、疗养院等负责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。
3.运输管理方面。由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出台相应政策,依法审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人员资质,统筹安排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许可事项★★★。
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广播、电视、网络等单位做好烟花爆竹文明、安全燃放宣传工作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★★★、舆情管控和舆情评估。